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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期间,双方互有资金往来,分手后,一方出具借条上载明的金额能否直接认定为尚欠借款呢?


阿 丽(化名)与阿明(化 名)曾系恋爱关系。


交 往 过 程中,阿明以资金周转困难及母亲生病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阿丽借款。


双方分手时阿明出具借条一份,注明尚欠阿丽20万元及还款时间.因阿明未按约还款,阿丽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阿明诈骗,经公安机关侦查,阿明诈骗阿丽金额为了3.5万元。后经法院审理认为,阿明己构成诈骗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

之后,阿丽扣减刑事犯罪认定的诈骗金额3.5 万元,就剩余16.5万元借贷资金以阿明应予偿还为由,诉至泰宁法院,


法院审理

开庭前,阿丽就借贷资金的交付进行举证,考虑到阿明羁押在看守所,举证难度较大,法官引导阿丽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。

诉讼中,阿明对借贷合意不持异议,但抗辩称借款总额没有20万元,且已偿还部分款项;为此,法官重点就借款金额及还款金额展开调查,并引导双方实事求是,梳理资金往来。

经调解,双方确认阿明尚欠阿丽12万元,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。


法官说法

恋人交往期间出具的借条能否被支持,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、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借条是否具备合法性。若双方分手时一方因承诺支付给另一方的分手费,即所谓的“青春损失费”,因不具备真实借贷关系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法获得支持。

本案中,阿明具写的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,阿丽进一步提供转账凭证,证实出借资金及诈骗资金共达20余万元。调解中,阿丽自愿将阿明微信转账的“520”“1314”及其他转账款项视为阿明的还款予以扣除并无不当,故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。

法官提醒


情侣之间存在借贷往来的,出借人最好通过转账方式出借款项,并在转账时进行备注以明确借贷合意;若资金往来较为频繁,最好在结算后要求借款人通过书写借条等方式确认尚欠金额,并附上计算明细。借款人还款的,也应保留好相关凭证。若借款人以虚构的事实向另一方借款,出借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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